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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解答】 前期物业管理知识解答(五)

来源:市住建局属物业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5-08-11 1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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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把有关资料交到哪里?

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2.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如何配置?

答: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三,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并且不计入公摊面积。分期开发建设的,在物业服务用房尚未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临时物业服务用房。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和位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3.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归谁所有?

答: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4.问: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的,在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做些什么?

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在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完成保修。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维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委托协议。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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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解答】 前期物业管理知识解答(五)

发布时间:2025-08-11   来源:市住建局属物业服务中心    

1.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把有关资料交到哪里?

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2.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如何配置?

答: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三,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并且不计入公摊面积。分期开发建设的,在物业服务用房尚未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临时物业服务用房。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和位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3.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归谁所有?

答: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4.问: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的,在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做些什么?

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在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完成保修。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维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委托协议。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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